{"billNo":"202110061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蘇清泉","陳菁徽","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邱鎮軍","廖偉翔","黃仁","陳超明","羅廷瑋","牛煦庭","黃健豪","洪孟楷","王鴻薇","林倩綺","林德福","廖先翔","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1237"],"mtime":"2024-09-26T08:49: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43","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鑒於性犯罪案件屢見不鮮，再犯率高，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特別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心理及生活影響深遠。現行法律對於性犯罪者的處罰雖有一定嚇阻作用，但不足以充分保護社會大眾，特別是高風險群體如兒童、青少年和婦女的安全。為此，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布判決確定且具再犯之虞者之性犯罪者姓名與照片，提高社會透明度與增加社會監督力量，進而達到減少性犯罪再犯率，降低社會成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我國的性犯罪者名單登記制度僅限於司法和執法機構內部，未對社會公眾公開，無法有效阻止性犯罪者重犯，也無法讓民眾提前預防潛在的危險。國外多個先進國家已經實施性犯罪者名單公開制度，並證明了此制度在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安全方面的有效性。\n二、現行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警察機關亦無公開加害人相關資訊，故將「得」改為「應」，避免逃亡中之連續性侵害加害人造成社會更大損失。","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n\n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23-01-10-全文修正:58","說明":"一、根據長庚研究之「臺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之現況與檢討」，性侵害加害人之人格特質與犯罪路徑一再顯示，性犯罪者是一個特異極高的犯罪族群，不同類型間的特質與差異性極高，故對性犯罪者必須採用不同於其他犯罪類型的管理方式。\n\n二、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已經實施性犯罪者名單公開制度，公開性犯罪者的姓名與照片。這些國家的經驗顯示，公開性犯罪者資料能夠有效降低再犯率，增加社會監督力度，並讓民眾更好地預防潛在的危險，從而大幅提升社會整體安全水平。\n\n三、我國現行的性犯罪者名單登記制度僅限於司法和執法機構內部，未對社會公眾公開，導致民眾無法獲得必要的資訊來保護自己和家人。此外，地方政府在執行性犯罪防治政策方面存在差異，無法以更積極的態度處置。","修正":"第五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或加害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n\n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