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陳菁徽","邱鎮軍","涂權吉","陳超明","廖偉翔","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王鴻薇","牛煦庭","吳春城","黃仁","黃健豪","林倩綺","洪孟楷","廖先翔","林德福","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1063"],"mtime":"2024-09-26T08:49: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44","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本應為任期制，不應無限期連任。參考其他部會與機關組織法，如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以及大法官，相關機關之委員在立法院不同意的情況下均無法繼續連任。因此，NCC委員不應例外。當初設計法案時，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具民意基礎，亦為保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透明及公正的重要原則。直接延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顯然違背此一初衷，並削弱其民意基礎及合法性，無法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傳播通訊領域中持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及責任。故為維持國家機關一致性及法律穩定性，應明確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制，避免發生無限期延任。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本應為任期制，不應該無限期連任。參考其他機關如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以及大法官，這些機關的委員在立法院不同意的情況下均無法繼續連任。因此，NCC委員不應例外。當初設計法案時，希望NCC能夠具有民意基礎，這是保障NCC運作透明及公正的重要原則。直接延任NCC委員違背了這一初衷，削弱了其民意基礎及合法性。\n\n二、為確保在過渡期間通訊傳播委員會能夠正常運作，同時貫徹權力分立和責任政治的原則，並加強立法機關對獨立機關人事的監督權，特提出本修正案。若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依規定提任新任委員，原任委員需經立法院同意方能延任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經立法院同意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