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1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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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廖偉翔","黃健豪","牛煦庭","盧縣一","王育敏","丁學忠","林德福","游顥","林倩綺","高金素梅","涂權吉","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0","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2-1","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25: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9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9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若無法及時得知正確且完整之資訊，不僅影響災害控制，更會增加救災人員之風險。然現行《消防法》卻對違反資訊權者罰責過輕，恐無法因應救災即時性之需求，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之一條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70","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修正":"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n\n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