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2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徐巧芯","游顥","陳菁徽","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呂玉玲","王育敏","張智倫","黃建賓","羅廷瑋","馬文君","楊瓊瓔","洪孟楷","邱鎮軍","林思銘","丁學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0","last_time":"2024-09-24","meet_id":"院會-11-2-1","laws":["01180"],"mtime":"2024-10-06T15:14: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2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200","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徐巧芯、游顥、陳菁徽、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等19人，鑑於許多民眾於成立房屋租賃關係時，時常至文具店或便利商店購買「房屋租賃契約」商品並加以使用，惟該商品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現行法律尚未予以規範納管，為避免因租約上載之內容錯誤或遺漏而衍生後續租賃糾紛，爰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僅就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一節加以規範，尚不及於販售未來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例如市售房屋租賃契約書），導致主管機關無法就該商品內容進行查核控管。\n二、考量許多民眾為求便利起見，常至文具店或便利商店購買已印製妥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商品，並以其所載內容直接作為租賃契約條款，倘該內容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不符或有所遺漏，不僅損害租賃關係一方權益，亦有衍生後續租賃糾紛之風險，而有從源頭加以納管之必要。\n三、況該等商品僅為契約條款內容，較不涉及政治、學術或宗教性等高價值言論，爰於保障言論自由與增進公共利益兩者間權衡下，於本案應以後者為先。另考量將來可能有企業經營者販售其他種類以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故於本法修正以資因應。","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民眾於成立房屋租賃關係時，時常至文具店或便利商店購買「房屋租賃契約」商品並加以使用，且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將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該商品內容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攸關租賃雙方權益甚鉅，倘若有錯誤或遺漏者，更有衍生後續租賃糾紛之虞，而應予從源頭加以管制；況該商品僅為契約條款內容，較不涉及政治、學術或宗教性等高價值言論，爰於保障言論自由與增進公共利益兩者間權衡下，於本案應以後者為先；另考量將來有企業經營者販售其他種類以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賦予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權力，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七條之二　販售以將來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者，其內容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n\n企業經營者販售前項商品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條文，爰參考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新增違反第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罰。","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二　販售以將來供作定型化契約之商品，其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80:01180:2015-06-02-修正:83","說明":"配合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條文，爰新增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2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