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2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654/11445026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654/1144502654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654/11445026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26,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4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6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090000"}],"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牛煦庭","林沛祥","黃健豪","謝龍介","廖偉翔","王育敏","李彥秀"],"連署人":["羅廷瑋","張智倫","陳菁徽","黃建賓","呂玉玲","徐巧芯","游顥","邱鎮軍","楊瓊瓔","柯志恩","邱若華","羅明才","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涂權吉","丁學忠","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0","last_time":"2025-11-19","meet_id":"院會-11-2-1","laws":["02521"],"mtime":"2025-11-20T12:15: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2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201","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林沛祥、黃健豪、謝龍介、廖偉翔、王育敏、李彥秀等25人，有鑑於改裝排氣管氾濫造成噪音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對人民之生活品質造成極大困擾，然現僅針對違反噪音標準者處以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為有效嚇阻非法改裝排氣管噪音污染情事一再發生，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改裝排氣管之機動車量民眾時常於夜晚在道路上呼嘯疾行並發出轟雷巨響，此噪音污染情況已嚴重影響居民寧靜之生活環境。且實務上常有罰不怕之民眾，例如車主首次被抓到改裝排氣管發出龐大噪音，必須到監理單位驗車，然車主為求通過檢驗，通常以替換規避查驗，待驗車通過後，又改裝回原噪音排氣管繼續橫行街頭擾民。\n二、現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僅有針對違反噪音標準者處以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然罰鍰顯然已不足以有效嚇阻改裝排氣管噪音污染情事一再發生，故採取吊扣牌照之處罰手段，使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者得依其噪音污染危害程度予以扣牌，以其減緩噪音污染問題。\n三、為杜絕上述情況反覆發生，爰比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裁處，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另針對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之民眾除處以罰鍰及通知限期改善外，新增得依其於三年內違反次數命其接受環境講習、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及公布姓名等裁罰手段，以收嚇阻及加重懲罰之效。","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說明":"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環境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一、鑑於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者，對於公眾安寧危害甚鉅，而有督促其儘速改善之必要，為避免已通知限期改善者怠於改善，且現行條文僅規範屆期仍未改善者予以按次處罰，顯不足以達到督促之效，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條將已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提高罰則，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n\n二、考量現行罰鍰已不足以有效嚇阻因改裝排氣管發出噪音屢次違反噪音標準者，爰新增第二項增加環境講習、吊扣牌照及公布姓名等行政罰措施，並以三年內違反之次數計算，以收嚇阻及加重懲罰之效。","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於七日內改善完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除應按次處罰外，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n\n三年內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命其接受二小時環境講習；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三次以上者，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環境講習，並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及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2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