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2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謝龍介","李彥秀","林沛祥","王鴻薇","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羅智強"],"連署人":["徐欣瑩","楊瓊瓔","張智倫","陳玉珍","黃建賓","許宇甄","丁學忠","涂權吉","陳菁徽","葉元之","游顥","林倩綺","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0","last_time":"2024-09-24","meet_id":"院會-11-2-1","laws":["05125"],"mtime":"2024-10-06T15: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2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204","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謝龍介、李彥秀、林沛祥、王鴻薇、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羅智強等23人，鑑於觸犯兒少事件之加害人經常於媒體報導中匿名，原因在於兒少法規定不得公開被害人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致媒體擔心受罰而不願揭示加害人資訊，造成加害人重複犯案，兒少法保護兒少之規定竟成為「加害人保護傘」，相關條文似值有檢討之必要。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資訊之公開如係為增進兒少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或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其知情權時，得不受前述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73","說明":"一、為保障相關揭弊型報導或資訊得以適當公開，爰修正第四項規定，除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維護公共利益外，增訂為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知情權者，得公開之。\n\n二、原條文需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少福利團體及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審議後，才得公開，意謂原則禁止，例外經事前審議後公開。然此項規定造成媒體擔心違法不願報導，爰刪除相關規定，改為同樣原則禁止，但符合條件例外就得公開，毋須再經審議程序。","修正":"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前三項如公開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知情權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4","說明":"配合第四十九條修正，第三項原需經審議後認有公開必要者不罰，刪除原審議程序後條文配合調整。","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依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公開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2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