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2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會期":"11-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0","2024-09-24"],"會議代碼":"院會-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坤城","林岱樺","黃秀芳"],"連署人":["鍾佳濱","蘇巧慧","陳秀寳","羅美玲","陳亭妃","郭國文","陳冠廷","黃捷","陳俊宇","王正旭","陳素月","王美惠","洪申翰","林月琴","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郭昱晴","范雲","沈發惠","張雅琳","徐富癸","何欣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0","last_time":"2024-09-24","meet_id":"院會-11-2-1","laws":["03180"],"mtime":"2024-10-04T13:17: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2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212","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林岱樺、黃秀芳等26人，有鑑於現行法規並未針對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包裝及運輸等行為進行統一規範，導致國內製造之寵物食品屢傳食品安全及消費爭議，相關事件已造成多起家犬及家貓死亡事件，損害伴侶動物之生理安全，亦對其飼主影響甚鉅，考量美國、日本、韓國等先進國家皆有寵物食品安全之相關法規，我國顯有將寵物食品安全法制化之必要，以保障伴侶動物與食品消費者之權益，爰擬具「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農業部公布2023年全國家犬貓飼養數量最新推估結果，全國家犬已逾148萬隻，較2021年成長19%；全國家貓數量逾131萬隻，較2021年大幅增加了50%，又2023全年累計全國犬貓登記數量共23萬2,196隻，而同年新生兒數量僅13萬5,571人，犬貓數量正式超越新生兒，顯見國人家庭及生活型態與過往相比已大不相同。\n二、查我國於1973年頒布實施「飼料管理法」，惟經濟動物種類繁多且該法精神為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與近年國人飼養犬貓做為伴侶動物之目的大相逕庭，現行國人所飼養之寵物所食用之食品欠缺法源規範，形同將寵物安全及飼主權益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n三、自2004年寶路飼料事件因原料發霉所產生之腎毒性黴菌，造成六千之犬隻死亡；2009年吉泰比特愛心成犬飼料事件，造成三百隻犬隻喪命；2013、2019、2024年犬貓飼料中營養素不足或過量事件，皆已證實造成數起犬貓營養素不足而衍伸之併發症，更甚者也導致多起死亡事件。\n四、為解決現行寵物食品商品品質及市場亂像，並順應國人飼養寵物數量大幅增加之新家庭型態、保障寵物與其飼主之食品安全規範，爰擬具「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加強國內寵物食品製造、加工及販賣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規範、完成法制化作業，其草案要點如下：\n(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n(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n(三)本法明確定義寵物、寵物食品、寵物處方食品、寵物食品及添加物成分、寵物食品業者之名詞。（草案第三條）\n(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及財務負擔，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賣任保險。（草案第四條）\n(五)明確規定寵物食品成分及寵物食品添加物成分應以顯著方式標示內容。（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n(六)主管機關應控管寵物食品品質、供需及價格平衡。（草案第七條）\n(七)明定處方寵物食品須由執業獸醫師建議醫囑使用。（草案第八條）\n(八)寵物食品、食品添加物、容器及包裝之規範。（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n(九)寵物食品之標示及廣告。（草案第十一條）\n(十)主管機關之抽查態樣。（草案第十二條）\n(十一)設立檢舉制度及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獎勵辦法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十三條）\n(十二)相關罰則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n(十三)授權制訂施行細則。（草案第二十條）\n(十四)本法公布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3180","law_name":"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管理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維護寵物之生命及健康，並保護飼主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於本條第一項明確定義寵物、寵物食品、寵物食品成分、寵物飼主、寵物食品業者之名詞。\n\n二、於本條第二項另授予主管機關訂定寵物食　品及寵物食品添加物成分標準規範。","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二、寵物食品：指供應寵物營養為目的所製作或販售之一般寵物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質。\n\n三、處方寵物食品：指由執業獸醫師為罹病寵物之患部或病況需求，而建議選購之食品。\n\n四、寵物食品成分：指寵物食品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鈉、鉀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之含量。\n\n五、寵物食品添加物成分：指寵物食品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及限量成分之含量。\n\n六、寵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包含實際飼養行為亦被視為飼主。\n\n七、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規定之寵物食品及寵物食品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說明":"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及財務負擔，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賣任保險。\n\n二、惟食品業種類繁多，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始須強制投保產品賣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保險主管機關後定之。","增訂":"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n\n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明定產品標示內容。","增訂":"第五條　本法所稱寵物食品標示，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n\n一、品名。\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三、使用原料、添加物名稱。\n\n四、營養成分及具體含量。\n\n五、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n\n六、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n\n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n\n八、適用寵物種類、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說明":"本條明定寵物食品成分及添加物成分應於標示於產品包裝上。","增訂":"第六條　寵物食品成分或寵物食品添加物成分，應於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n\n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n\n二、類別、品名及商品名稱。\n\n三、成分。\n\n四、所使用主要原料名稱。\n\n五、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n\n六、淨重量。\n\n七、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n\n八、製造、加工或分裝之日期。\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說明":"主管機關應控管寵物食品品質、供需及價格平衡。","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策劃寵物食品之生產、製造、運銷及輸出入，以防止寵物食品品質失當、供需失調及價格失常。"},{"說明":"明定處方寵物食品須受執業獸醫師之醫囑建議。","增訂":"第八條　處方寵物食品之買賣及使用，須受執業獸醫師之醫囑建議。"},{"說明":"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寵物之健康及生命安全。本條參酌「飼料管理法」之部分相關規定，增訂限制寵物食品不得含有對寵物健康有害之有毒物質。","增訂":"第九條　寵物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n\n一、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n\n二、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者。\n\n三、變質或霉爛或含有足以傷害寵物健康之物質者。\n\n四、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食品抽換或摻雜者。\n\n五、逾有效日期。\n\n六、所含成分與登記不符者。\n\n七、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n\n前項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寵物食品容器、包裝之運用。","增訂":"第十條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n\n一、有毒者。\n\n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n\n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n\n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說明":"明定寵物食品之標示及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療效之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說明":"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之抽查態樣。","增訂":"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進入寵物食品業者之營業及相關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檢查或抽樣檢驗時，得命寵物食品業者提供生產、進貨、出貨或庫存管理等相關文件及紀錄。\n\n檢查人員於執行第一項檢查或抽樣檢驗工作時，應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n\n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或抽樣檢驗，寵物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對於涉嫌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暫停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並將涉嫌物品封存。"},{"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業者之獎懲及保密義務。","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n\n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違反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規定之罰則。","增訂":"第十四條　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經依第十二條抽樣檢驗鑑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n\n一、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沒入或銷燬。\n\n二、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命其限期改正。\n\n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條產品之寵物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說明":"明定違反第九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相關罰則。","增訂":"第十五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明定違反第九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相關罰則。","增訂":"第十六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n\n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並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說明":"明定違反第九條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存之相關罰則。","增訂":"第十七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存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存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存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n\n但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存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免罰。"},{"說明":"明定違反第十一條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罰則。","增訂":"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定違反第十二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之相關罰則。","增訂":"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2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