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王美惠","陳冠廷","李坤城","林楚茵","蘇巧慧","陳素月","黃秀芳","張雅琳","邱議瑩","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黃捷","張宏陸","林岱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mtime":"2024-10-17T17:19: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7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加強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之普世價值，踐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並彰顯兒童最佳利益於教養權之內涵中享有之優先性和重要性，防制暴力或其他不當之管教行為，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按我國於2019年立法通過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條父母懲戒權之規定係屬《公約》第三條「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之規定，依據《公約》第三條及第十九條之意旨，國家制定此類規定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包括確保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為加強落實《公約》，彰顯兒童最佳利益於教養權之內涵中享有之優先性和重要性，防制暴力或其他不當之管教，爰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書之意旨，修正本條規定，將民法關於教養權之內涵之概念錨定點，自「對子女的懲戒權」修正為以「兒童之健全發展」為中心，並指明對子女之身心暴力行為，並非親權之內涵。","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其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