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3,36-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50000"}],"議案名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蔡其昌"],"連署人":["李昆澤","林月琴","王美惠","蘇巧慧","沈發惠","羅美玲","蔡易餘","吳秉叡","李坤城","黃捷","李柏毅","陳素月","徐富癸","陳培瑜","陳冠廷","邱議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5-04-11","meet_id":"院會-11-2-2","laws":["07230"],"mtime":"2025-04-11T18:13: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73","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鑒於為促使臺鐵提高經營效能，達到永續經營目的，臺鐵於今（113）年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又為使臺鐵營運順利，政府移撥臺鐵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鐵道局設立基金，處理該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使公司成立時之既有短期債務歸零。交通部之鐵道局以臺鐵移交的土地資產作為償債財源，其中有部分資產早已被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連帶影響債務清償效率。為使政府能順利協助臺鐵公司健全財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政府可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將原本可以開發的容積，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將容積移到其他公有土地，或是以標售處分到其他私人土地，提升該基金之債務清償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30","law_nam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n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1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後段文字，明定償債基金存續期間以三十年為限，並以交通部鐵道局為管理機關：臺灣鐵路管理局業於113年1月1日轉型成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為協助臺鐵公司財務健全、營運順利及永續發展，其「因歷史包袱所造成的債務」行政院承諾由政府負擔，是以本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為使債務清償能及早完成，參考交通部「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償債計畫核定本（113年1月），增列後段文字。\n\n二、增訂第二項，償債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而由交通部另定之：蓋國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使得經管資產處分及收益受到限制。為使經管之國有公用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可以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入，確保該基金之自償性，藉以活化資產、償還債務，爰增訂第二項。\n\n三、增訂第三項，關於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乃為鼓勵私人保存文化資產，而排除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是用容積移轉規定。鑒於本償債基金原是臺灣鐵路管理局（非政府機關）資產，移撥至由交通部設立的基金，而由交通部鐵道局（政府機關）管理，因政策變動而導致無法容積移轉，應修法解決，而增列第三項。\n\n四、第四項係由原第二項移列，並配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該基金存續期間以三十年為限，以交通部鐵道局為管理機關。\n前項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第一項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n第一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處分、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2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十條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條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