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87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74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3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29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蔡其昌"],"連署人":["吳秉叡","沈發惠","徐富癸","邱議瑩","李昆澤","蔡易餘","李坤城","李柏毅","莊瑞雄","林月琴","黃捷","陳素月","蘇巧慧","羅美玲","王美惠","陳培瑜","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1-15","meet_id":"院會-11-2-2","laws":["01517"],"mtime":"2024-11-21T15:24: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7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鑒於現行貨物稅條例針對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規定，即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年底）屆至，惟當前電動公車占比未到20%，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計畫，該免徵貨物稅期間應配合政府積極推動淨零碳排政策適時延長之；另外，考量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延長復康巴士與無障礙計程車免徵貨物稅亦有其必要。綜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綠能巴士、復康巴士以及無障礙計程車之貨物稅免徵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第一款序文、第一款第一目序文、第三款，略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n\n(二)第一款第二目之但書移列至第三目，其餘文字未修正。\n\n(三)增訂第一款第三目，係由前目但書所移列，並將「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免徵貨物稅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蓋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規定，即將於今年年底（113.12.21）到期，然而當前電動公車占比未到20%，中央及地方政府仍持續執行『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計畫，是以該免徵貨物稅期間理應配合政府推動零碳排政策期程，適時延長之。\n\n另外，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而根據衛生福利部最近統計，截至中華民國111年12月底止全國復康巴士有2,257輛，而須使用復康巴士協助交通接送之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乘坐輪椅者）有17萬3,699人，復康巴士之需求仍大，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仍需繼續透過免徵復康巴士貨物稅之政策引導，使各縣市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機構等單位，可以較優惠之價格購得復康巴士，提高復康巴士營運單位購買或民眾捐贈意願，爰此延長無障礙巴士免徵貨物稅亦有其必要，而增訂第三目。\n\n二、修正第五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第三目，將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減免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針對如無障礙計程車等之「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情況，其免徵期間亦應一同調整，使兩者一致：蓋根據交通部公路局最近統計，載運輪椅使用者之通用小客車（無障礙計程車），截至民國112年1月底總共有7,396輛（營業1,236輛、自有4,348輛），面對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未來全國五人中有一人就是65歲以上長者，再加上仍有身障者，以及偏鄉長者等，他們對載運輪椅小客車的需求量將會持續增加，顯見目前無障礙小客車數量仍無法滿足現實需求，綜上，現行無障礙公共運輸仍須持續推廣，通用無障礙計程車車輛供給仍少於實際上的需求量，載運輪椅使用者之小客車免徵貨物稅之期限亦應一併延長。\n\n三、第二項未修正、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第三項序文酌均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