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謝龍介","楊瓊瓔","羅廷瑋"],"連署人":["蘇清泉","陳超明","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思銘","張嘉郡","牛煦庭","魯明哲","黃仁","許宇甄","陳菁徽","廖先翔","馬文君","邱若華","羅智強","陳玉珍","洪孟楷","傅崐萁","陳永康","羅明才","王鴻薇","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0-01","meet_id":"院會-11-2-2","laws":["01754"],"mtime":"2024-10-10T13:11: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83","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謝龍介、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上次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已歷九年，考量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而111年我國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僅為4.33%，公部門教育經費的GDP占比更僅為3.4%，雙雙跌破四十年以來新低，我國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為確保我國幼兒教育、國民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且提升整體教育品質，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108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增加、教師人數增加、幼教相關人力增加，政府對幼教、高中職及大專之就讀補貼提高，以及高等教育、技職教育陸續精進，實有提升整體教育經費之需求，以及修訂教育經費占比法源之必要。\n二、我國GDP持續增長，111年已達22兆6,665億2千2百萬元，但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卻不增反減，逐年下跌，到111年僅剩4.33%，而111年「公部門」教育經費所占GDP的比率僅3.4%；無論是整體教育經費或是公部門的教育經費，皆跌破40年以來的新低，顯示近年來政府對於教育投資的忽視。\n三、為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推動我國教育變革，並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