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1/11321016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1/11321016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伍麗華等20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9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610000"}],"議案名稱":"「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徐富癸","李坤城","何欣純","陳亭妃","邱志偉","王正旭","黃捷","沈伯洋","陳瑩","林淑芬","陳素月","羅美玲","林月琴","郭昱晴","張雅琳","陳培瑜","李柏毅","林宜瑾","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2","laws":["01622"],"mtime":"2024-12-30T18:15: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85","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鑒於我國廢止菸酒專賣制已逾二十餘年，並考量稽徵機關對具體個案之處罰裁量權，修正第十九條關於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之罰則，將罰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另檢討不合時宜之罰則，將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處以罰鍰之規定刪除，以使專賣時期或具收藏價值之米酒得比照其他具收藏價值酒品，回歸市場機制，爰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22","law_name":"菸酒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n\n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n\n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n\n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n\n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n\n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n\n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n\n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n\n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2-05-14-修正:23","說明":"將罰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以區別具體個案不法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稽徵機關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爰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另配合法制體例，刪除現行各款「者」文字。","修正":"第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及依其情節輕重處三倍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n\n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n\n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n\n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n\n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n\n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n\n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按超過原專賣價格之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8-11-07-修正: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為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配合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之罰則，當時係為避免業者囤積米酒哄抬價格以獲取不當利益及囤積影響米酒供給，爰就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處以罰鍰。\n\n三、考量菸酒專賣制度廢止已二十餘年，現行或有菸酒專賣時期產製之米酒具收藏價值宜與其他具收藏價值酒品相同，回歸市場機制，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二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