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87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74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3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29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徐富癸","李坤城","何欣純","陳亭妃","陳瑩","邱志偉","黃捷","陳素月","王正旭","羅美玲","沈伯洋","賴惠員","林月琴","郭昱晴","李柏毅","張雅琳","陳培瑜","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1-15","meet_id":"院會-11-2-2","laws":["01517"],"mtime":"2024-11-21T15:24: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8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有鑑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應整體環境需求應建構高齡長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友善環境，並促進其自立生活，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時依據「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之目標，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等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予延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一目序文及第四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n\n二、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並修正如下：\n\n(一)依據「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之目標，並考量交通不予環境部之「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現行政策以鼓勵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為目標，為維持政策一致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等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予延長。電動公共汽車部分，則以適用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n\n(二)因應整體環境需求應建構高齡長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友善環境，並促進其自立生活，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n\n(三)另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及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相關規定，增列之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n\n三、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文字，將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分別敘述。\n\n四、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五、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