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王美惠","王正旭","許智傑","郭昱晴","林月琴","莊瑞雄","李坤城","黃捷","陳培瑜","陳素月","邱議瑩","林俊憲","羅美玲","陳瑩","張雅琳","郭國文","張宏陸","林宜瑾","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0-01","meet_id":"院會-11-2-2","laws":["04556"],"mtime":"2024-10-10T13:12: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9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96","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鑒於行政院近日為完善我國打詐政策和執法規範，將相關法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擬調整司法警察職權。按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為我國戒嚴時期規範，自民國三十四年制定迄今，期間僅修正二次，並自民國69年7月4日修正後，近45年未曾修改，已不符合現今民主法治、分官設職之精神。惟據監察院一百零七年一月之調查報告：「該條例內容陳舊且不合時宜，實務運作上更導致檢警關係之對立緊張」。為使法規符合現今刑事偵查之實務需求，使辦理刑事偵查之各機關，落實對等尊嚴之精神。爰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院組織法」已於民國七十八年修正，配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將本案用語修正。\n二、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司法警察官職權之相關規定，並將本案用語修正。\n三、據監察院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調查報告，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逕予檢察官獎懲之規定，有侵越機關人事管理權之虞，應拋棄本位立場，共同建構符合人民期待的院、檢、警關係。","對照表":[{"law_id":"04556","law_name":"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7-11-15-修正:1","說明":"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七十八年修正，爰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第一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現行":"第二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n\n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n\n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n\n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7-11-15-修正:2","說明":"一、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n\n二、「刑事訴訟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刪除「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職權之相關規定。\n\n三、「設治局組織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廢止，現無「設治局長」，刪除相關規定。\n\n四、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修正":"第二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法官執行職務之責：\n\n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n二、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n三、依法令關於偵察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現行":"第三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n\n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n\n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n\n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n\n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n\n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3","說明":"一、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n\n二、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三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法官之指揮，執行職務：\n\n一、警察官長。\n\n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n\n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n前項第三款、人員受檢察官、法官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現行":"第四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n\n一、警長、警士。\n\n二、憲兵。\n\n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n\n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n\n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4","說明":"一、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n\n二、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四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n\n一、警察。\n\n二、憲兵。\n\n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n前項第三款人員受檢察官、法官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現行":"第五條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已無需區長、鄉鎮長等地方首長兼理司法之方式。","修正":"（刪除）"},{"現行":"第六條　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協助。","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已無保安機關、警備機關之設置。","修正":"（刪除）"},{"現行":"第七條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修正":"第五條　檢察官、法官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現行":"第八條　指揮證由行政院制定頒行之。","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8","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六條　指揮證由行政院制定頒行之。"},{"現行":"第九條　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9","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修正":"第七條　受檢察官、法官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現行":"第十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10","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八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監察院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調查報告指出，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逕予檢察官獎懲之規定，有侵越機關人事管理權之虞。","修正":"（刪除）"},{"現行":"第十二條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80-06-20-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說明第二項。","修正":"（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80-06-20-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說明第二項。","修正":"（刪除）"},{"現行":"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56:04556:1945-03-15-制定:14","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