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7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其昌","李昆澤","吳秉叡","陳冠廷"],"連署人":["林月琴","王美惠","蘇巧慧","羅美玲","蔡易餘","陳培瑜","李坤城","黃捷","陳素月","沈發惠","徐富癸","李柏毅","邱議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0-01","meet_id":"院會-11-2-2","laws":["04536"],"mtime":"2024-10-10T13:12: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99","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李昆澤、吳秉叡、陳冠廷等17人，鑒於近年來使用偽造車牌之違法情況愈來愈多，且成為犯罪工具，不少毒販及預謀犯罪者以偽、變造車牌犯案；詐騙集團更使用假車牌駕車載車手取款，製造斷點避免警察追查。惟關於偽造、變造車牌之處罰，現行刑法將其與偽（變）造旅券等同視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之效。此外，就汽車牌照而言，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其遭偽造、變造又被使用，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有損交通管理及公路監理的成效，綜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其行使、冒名行為加強刑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報載近來使用偽造車牌之違法情況愈來愈多，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資料，光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被查到的偽造車牌2022年有539輛；2023年有924輛；今（2024）年1到5月則有837輛，比去年同期的258輛增加240%、暴增2.24倍，相當於國道上每天約有約6輛掛違規車牌的車輛趴趴走。偽、變造車牌情況氾濫到甚至讓不肖人士感到有利可圖，透過如抖音、臉書社團、LINE等社交平台交易假車牌，有從國外進口變造車牌且以高於成本2倍以上的價格轉售，還有在知名網路賣場上標榜「客製化、高仿真」製作，價格從數百元的塑膠、壓克力材質，到破萬元的高仿真材質可任君選擇，顯見假車牌氾濫的情況有多嚴重。偽（變）造車牌經常成為犯罪或違法的工具：不少毒販及預謀犯罪者以偽、變造車牌犯案；詐騙集團更使用假車牌駕車載車手取款，製造斷點避免警察追查。另外，也會造成無辜民眾坐收「烏龍罰單」的擾民事件（例如民眾車牌遭人盜用，慘接超速、闖紅燈、闖警方酒駕臨檢站、違停等5張罰單），以及用偽變造車牌逃漏國道通行費等。\n二、又就汽車牌照而言，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交通部）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代表著每部車輛的身分，並儲存著該車歷史。交通（公路）監理機關之所以將各車種車牌的外型及編碼採不同的設計，如車牌顏色、號碼編排、特殊標誌、尺寸等，係利於辨識及管理，包含車輛的新領、異動、保險、賦稅及違規行為等，車牌可說是交通監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其若遭偽造、變造又被使用，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嚴重損及交通及公路監理的成效。\n三、中央及地方政府雖已加強查緝及取締，然仍防不勝防，深究其處罰規定，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稱「特許證」，係指特許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汽車牌照。若將上開特種文書持以行使，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則依所涉偽造、變造文書規定處斷。關於偽造、變造車牌之處罰，現行刑法將其與偽（變）造旅券等同視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之效。按「特種文書」可能亦具公文書之屬性，其內容若有偽造、變造情事，對於公信力及公共利益之損害未必僅屬輕微。然相對於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現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刑罰顯屬較輕。另，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綜上，關於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其行使、冒名行為均有加強刑罰之必要而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變）造汽車牌照者，依偽造、變造之規定處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偽（變）造汽車牌照者，亦同。將汽車牌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百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26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針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之違法行為另作規範，並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關於偽造、變造身分證的刑責，增訂「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汽車牌照」內涵應遵循公路或道路交通等法規規定。\n\n(二)車牌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交通部）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代表著每部車輛的身分。\n\n車牌在刑法解釋上係指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若偽造、變造汽車牌，依照現行法規定，屬於本條第一項之\"特許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又將上開特種文書持以行使，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則依所涉偽造、變造文書規定處斷。惟\"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可能亦具公文書之屬性，其內容若有偽造、變造情事，對於公信力及公共利益之損害未必僅屬輕微，相對於本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現行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刑罰顯屬輕微。\n\n(三)近年來偽造、變造汽車車牌及其行使的情況氾濫，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有損交通及公路監理成效，蓋交通（公路）監理機關之所以將各車種車牌的外型及編碼採不同的設計，如車牌顏色、號碼編排、特殊標誌、尺寸等，係利於辨識及管理，包含車輛的新領、異動、保險、賦稅及處罰違規行為等，車牌可說是交通監理的主要手段之一。\n\n(四)綜上，爰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第二項，就偽造、變造汽車牌照之違法行為加重其刑責。","修正":"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偽造、變造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4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二條增訂第二項，增訂「或汽車牌照」等字。\n\n(二)新增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之須處罰之行為態樣：實務上有不肖業者從國外進口變造車牌的違法行為態樣，參考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文字，而作規定。\n\n二、新增第二項，係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增訂冒名使用他人汽車牌照之違法態樣納入處罰。","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或汽車牌照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汽車牌照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之汽車牌照者，亦同。\n\n將汽車牌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