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其昌","吳秉叡"],"連署人":["蘇巧慧","羅美玲","李昆澤","林月琴","王美惠","莊瑞雄","沈發惠","徐富癸","蔡易餘","黃捷","陳培瑜","邱議瑩","李坤城","陳素月","李柏毅","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0-01","meet_id":"院會-11-2-2","laws":["08137"],"mtime":"2024-10-10T13:12: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00","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吳秉叡等18人，鑒於之前網路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爆紅，影片主角透過先買後付、超額借貸，事後卻面臨重利還不起而發生悲劇；同年在台中的多名大學生也被不法份子以先買後付、無卡分期的手段詐騙，導致年紀輕輕就得背負龐大債款。經查，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無卡分期業務在國內發展多時，其運作模式是由店家推出產品後，同意讓消費者不需要透過信用卡就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但實際上無卡分期服務是店家以債權轉讓方式移轉給融資公司，由融資公司先給付價金給店家，再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款項，賺取利息，但目前因無專責機關監理，該類公司遊走法律灰色地帶，包括利率不透明、手續費不合理和高額違約金和遲延利息，導致不少消費爭議和社會問題。由於其融資方式和銀行貸款業務極為相似，因此有必要從行為監理角度，強化消費者保護。而綜觀整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內容，都能延伸保護\"類金融\"的消費者，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該消費者可受本法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2023）年網路爆紅的動畫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道出年輕人不顧後果透過「先買後付（BNPL）」業務，貸款買機車及改車，導致財務悲歌。同年，台灣中部有九所大學（逢甲大學、中臺科技大學、臺中科技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東海大學、嶺東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弘光科技大學等）傳出多名學生遭「無卡分期」詐騙，不肖人士以投資手機、電腦等3C產品為由，「簽約立刻拿5千佣金」，鼓吹學生簽下5萬至10萬元不等的無卡分期契約，不但產品沒拿到，還被融資公司催繳款項，平白無故欠下高於自己所得的債務，粗估受害學生近600人，教育部也證實。\n二、先買後付（BNPL）、無卡分期業務在國內發展快速，但卻衍生不少消費爭議和社會問題。所謂「無卡分期」的交易模式，是由店家推出產品後，同意讓消費者不需要透過信用卡就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實際上，無卡分期服務是店家以債權轉讓方式移轉給融資公司，由融資公司先給付價金給店家，再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款項，賺取利息。年輕人想買手機、機車或其他高額消費品，但手邊資金不夠，也沒有信用卡，無卡分期讓年輕人稍不注意就欠難以負擔的債務。申言之，一般人向銀行借款，法律規定銀行需作徵信審核，並且銀行信貸都應揭露清楚的利率區間，但這類融資公司經常遊走在灰色地帶，標榜信用瑕疵可貸、快速撥款，吸引大量無法辦信用卡的年輕人、信用小白等被正常的銀行體系拒於門外的相對弱勢族群爭相辦理無卡分期、先享受後付款，但卻導致消費爭議叢生，包括利率不透明、手續費不合理，甚至還可能暗藏高額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報告，民國109至112年間，各地方政府於受理涉及融資公司之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每年約300至400件，以去（112）年為例，消費爭議態樣以「無法解約，或需支付高額手續費始得提前清償」為大宗，其次為「提供服務之業者歇業，卻仍須負擔貸款債務」、「業者話術詐騙」、「不知是融資貸款」、「違約金、利息過高」等類型。【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報告】\n三、為強化消費者保護，特別民法已調降\"成年人\"年齡至18歲，代表高三生、大一生就可向融資公司借款，但18歲才剛踏入大學校園，還尚未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避免年輕人不小心受騙上當就落入債務深淵，因此有必要從行為監理角度，強化消費者保護。而綜觀整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內容，都能延伸保護\"類金融\"的消費者，包括1.契約顯失公平者無效，例如消費者簽了合約，但契約內容一般人都認為顯不合理，就會被視為無效。2.針對廣告的約束，真實條件不能低於廣告內容，例如簽約的服務比廣告內容更差就不行。3.商品要強制做適合度，不可以在未完整評估客戶能力、條件及對象下就銷售。4.契約風險的告知跟說明，也就是資訊的揭露，簽約前要仔細跟客戶說明。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如下：\n(一)針對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並參考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從事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自律規範第一條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就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定義，明定先買後付內涵。（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配合前條修正將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其對應之消費者亦為本法之金融消費者，受本法保障。（修正條文第四條）","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23-11-21-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n\n二、新增四項及第五項：針對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增訂於第四項；參考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從事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自律規範第一條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就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定義，明定先買後付內涵於第五項。","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n\n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n\n前項先買後付業務，係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消費者向第三人買受商品或服務，由企業經營者支付該買賣價金予第三人，消費者則按其與第三人間就付款金額及期間等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費用予企業經營者。"},{"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n\n一、專業投資機構。\n\n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n\n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6-12-09-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配合前條修正，於第一項序文增訂「前條」二字。\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前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n\n一、專業投資機構。\n\n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n\n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