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邱若華"],"連署人":["鄭正鈐","徐欣瑩","馬文君","徐巧芯","萬美玲","吳宗憲","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涂權吉","呂玉玲","張嘉郡","翁曉玲","魯明哲","黃建賓","林倩綺","林沛祥","林德福","盧縣一","羅智強","洪孟楷","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0-01","meet_id":"院會-11-2-2","laws":["03615"],"mtime":"2024-10-10T13:12: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0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邱若華等23人，有鑒於觀光產業缺工嚴重已成國安問題，業者呼籲鬆綁政策以提供足夠人力，健全觀光發展，由於觀光旅遊業面臨缺工，與十餘年前國內製造業面臨的問題相同，為促進台灣發展國際觀光，建議政府引進外籍移工與放寬僑外生在台工作門檻。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際觀光產業納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社會變遷、人力結構改變及台商回流問題，讓觀光產業缺工嚴重已成國安問題，業者呼籲政府應鬆綁政策提供足夠人力，以健全觀光發展。\n二、由於觀光旅遊業面臨人力缺工，與十餘年前國內製造業面臨的問題相同，為促進發展國際觀光產業，建議政府放寬移工與僑外生在台工作門檻。爰修訂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國際觀光產業納入，以緩解國際觀光產業人力不足之問題。\n三、目前評點制留臺工作制度，主要在擇優遴選僑外生具特殊語言能力、學經歷、專長、工作經驗、華語文能力、他國成長經驗或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為因應國際觀光產業缺工疑慮及維持服務品質，可藉由產學合作模式培訓引進，以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有鑒於社會變遷、人力結構改變及台商回流問題，讓國內觀光餐旅產業缺工日益嚴重已成國安問題，業者呼籲政府應鬆綁政策提供足夠人力，讓觀光產業健全的發展。\n\n二、由於觀光旅遊業面臨人力缺工，與十餘年前國內製造業面臨的問題相同，為促進發展國際觀光產業，建議政府放寬移工與僑外生在台工作門檻。爰修訂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國際觀光產業納入，以緩解國際觀光產業人力不足之問題。\n\n三、目前評點制留臺工作制度，主要在擇優遴選僑外生具特殊語言能力、學經歷、專長、工作經驗、華語文能力、他國成長經驗或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為因應國際觀光產業缺工疑慮及維持服務品質，可藉由產學合作模式培訓引進，以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促進國際觀光產業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