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2/11321016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2/11321016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2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40000"}],"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鄭正鈐","林沛祥","謝龍介","涂權吉","邱若華","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呂玉玲","翁曉玲","徐欣瑩","魯明哲","馬文君","徐巧芯","陳超明","林德福","盧縣一","羅智強","洪孟楷","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2","laws":["01519"],"mtime":"2024-12-30T18:15: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0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有鑒於土地買賣未依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並再行出售者，無法審酌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n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n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n\n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n\n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19:01519:2010-11-05-修正:76","說明":"一、田賦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爰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規定，暫不修正，俟田賦恢復課徵時，再予通盤檢討。\n\n二、考量第二項為行為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n\n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將現行按移轉現值之固定比率百分之二計算罰鍰，修正為百分之二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n\n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n\n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