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15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2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3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0200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鄭正鈐","邱若華","呂玉玲","林德福","陳超明","徐欣瑩","萬美玲","翁曉玲","盧縣一","張嘉郡","吳宗憲","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謝龍介","馬文君","牛煦庭","黃建賓","林沛祥","林倩綺","徐巧芯","洪孟楷","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09-27","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2-2","laws":["01518"],"mtime":"2024-11-21T15:24: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1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有鑒於股票當沖降稅即將到期，觀察當沖降稅減半實施以來，對股票市場活絡與稅收呈現正面效益，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可以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宜予延長期限；另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增加活絡股市當沖交易證交稅率自106年4月28日起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點五，並二度延長迄今已7年，將於年底屆滿，券商業者及金管會爭取再延長。\n二、現股當沖交易係同一日頻繁沖銷交易以賺取微小價差，與一般投資長期持有獲取資本利得、配息有別，故對當沖交易成本甚為重視，觀察當沖降稅實施以來，證券市場當沖交易成交值占市場成交值之比率及整體成交值均有顯著增加。為提升證券市場交易流動與穩定，爰修本法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再延長期限五年。\n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爰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21-12-21-修正:4","說明":"一、為增加活絡股市當沖交易證交稅率自106年4月28日起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點五，並二度延長迄今已七年，將於年底屆滿。\n\n二、現股當沖交易係同一日頻繁沖銷交易以賺取微小價差，與一般投資長期持有獲取資本利得、配息有別，對當沖交易成本甚為重視，觀察當沖降稅實施以來，證券市場當沖交易成交值占市場成交值之比率及整體成交值有顯著增加。\n\n三、金管會113年3月公布當沖降稅成效報告，第二次延長期間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之股票當沖交易量比重在四成以上，與之前延長時的二至三成相比呈現成長。\n\n四、為提升證券市場交易流動與穩定，爰修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止。","修正":"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n\n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n\n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2","說明":"鑑於行政程序法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