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彥秀","林德福","林沛祥","黃健豪","賴士葆","羅明才","邱鎮軍","謝衣鳯","黃建賓","魯明哲","王鴻薇","顏寬恒","呂玉玲","林國成","吳宗憲","鄭正鈐","陳超明","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7108"],"mtime":"2024-10-17T17:19: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30","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為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確保投票權人不論是否身在戶籍地，皆得以積極行使其投票之權利，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與目的。\n\n二、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權，不僅不能任意限制其行使，更應設法促其履行權利。為落實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立法意旨）為落實保障我國人民選舉權及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適用之選舉類別，包括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增訂":"第二條　（適用選舉類別）本法適用於下列選舉及公民投票：\n\n一、中央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選舉、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及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n\n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所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明定得依法行使不在籍投票之地區。","增訂":"第四條　（實施地區）投票權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行使不在籍投票。"},{"說明":"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申請及行使之相關規定。","增訂":"第五條　（適用對象）下列居住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n\n一、投票所之工作人員。\n\n二、於戶籍地外服役或服勤之軍人、警察及消防人員。\n\n三、於戶籍地外就學或就業者。\n\n四、因疾病、傷殘、懷孕或年長等原因導致行動不便者。\n\n五、在監所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n\n前項所列人員，凡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設籍時間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距投票日前滿六個月以上，立法委員選舉滿四個月以上者，得提出不在籍投票之申請。\n\n不在籍投票之申請，得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內為之。\n\n第一項適用對象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說明":"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相關程序。","增訂":"第六條　（申請程序）投票權人具備前條所訂之資格身分者，得於選務機關公告選舉或公民投票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向現居地直轄市或縣（市）選務機關提出不在籍投票之申請。\n\n申請人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撤回申請，撤回後不得再提出申請。申請及撤回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說明":"明定不在籍投票申請之審查、通知及異議程序。","增訂":"第七條　（審查程序）選務機關接受申請人不在籍投票之申請後，應對申請人之身分及申請資格進行審查，並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將認定結果通知送達申請人，並於選舉人名冊上註記。\n\n申請人對於不在籍投票之申請結果，如有疑義，得於收受審查結果通知五日內，向選務機關提出異議。"},{"說明":"明定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增訂":"第八條　（投票方式）申請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經選務機關核准後，不得返回原戶籍地投票。\n\n投票權人應於不在籍投票通知書指定之投票所投票。"},{"說明":"明定不在籍投票開計票與選舉結果公告。","增訂":"第九條　（開票計票與公告選舉結果）\n\n各投票所投票完畢後，不在籍選票應與戶籍地選票同時進行開票與計票。不在籍之投票與戶籍地投票之計票結果應分別公告。"},{"說明":"明定選票之保存及涉訟時之處理。","增訂":"第十條　（選票之保存）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不在籍選票依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封緘，並送交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存。\n\n前項選票之保存期間為一年，該期間遇有選舉訴訟時，應延長至訴訟終結為止。"},{"說明":"明定法條之準用。","增訂":"第十一條　（準用規定）有關不在籍投票事項，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n\n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