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葛如鈞","廖先翔","顏寬恒","陳超明","鄭正鈐","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魯明哲","蘇清泉","楊瓊瓔","黃仁","盧縣一","林倩綺","張嘉郡","林德福","馬文君","陳玉珍","謝龍介","傅崐萁","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1749"],"mtime":"2024-10-17T17:20: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3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鑑於技職校院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倘未具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得參加教師甄選。少子女化趨勢下，適逢產業景氣回溫及教師待遇條件未如預期之影響，剛性限制應試之情形，不利學校進用人才，爰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至今僅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一次第二十五條文，增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之但書規定，實質將限制規定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延後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n二、限制渠等專業師資未具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得參加教師甄選，在產業景氣回溫與教師待遇、退休條件均不如預期下，已實質衝擊師資培育與高教攬才，從近幾年專業群科教師甄選報考人數與選習師資生人數下滑可見一斑，一百十二年年底傳出師大擬停招工教系，引發輿論關注專業師培現況，更凸顯專業群教師師資培育與進用之困境，已非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制定立法時之時局。\n三、爰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將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更改為優先條件，而非必要條件，以擴大技職校院師資人才進用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n\n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9-12-10-修正:3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必要條件，修正為優先聘任條件，以符應技職校院師資進用之需求。\n\n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規定。\n\n三、修正第三項文字，配合第一項修正意旨，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聘任之優先順序。","修正":"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學校應優先聘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n\n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各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