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謝龍介"],"連署人":["蘇清泉","葛如鈞","廖先翔","鄭正鈐","盧縣一","張智倫","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魯明哲","楊瓊瓔","黃仁","林倩綺","張嘉郡","顏寬恒","邱若華","馬文君","林思銘","陳玉珍","傅崐萁","羅智強","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1717"],"mtime":"2024-10-17T17:20: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3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謝龍介等24人，鑒於教育是國力之本，優良的師資則是奠定教育實力的推手。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其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亦應受有尊嚴對待的權利。然則，現今之師資培育課程，並未將勞動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師資培育之要件。因此，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將勞動權益及勞動教育之核心價值，列入修正法案，故「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增修「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應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妥，爰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是國力之本，優良的師資則是奠定教育實力的推手。有鑑於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其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亦應受有尊嚴對待的權利。\n二、然則，現今之師資培育課程，並未將勞動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師資培育之要件。因此，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將勞動權益及勞動教育之核心價值，列入修正法案，故「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增修「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應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妥，爰提出本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n\n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n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n\n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7","說明":"一、教育是國力之本，優良的師資則是奠定教育實力的推手。有鑑於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其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亦應受有尊嚴對待的權利。\n\n二、然則，現今之師資培育課程，並未將勞動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師資培育之要件。因此，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將勞動權益及勞動教育之核心價值，列入修正法案，故本法第七條及增修「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應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妥。","修正":"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n\n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n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n\n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