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徐欣瑩","林沛祥"],"連署人":["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洪孟楷","翁曉玲","陳永康","羅智強","陳玉珍","王育敏","張智倫","吳宗憲","陳超明","張啓楷","鄭正鈐","陳菁徽","陳雪生","涂權吉","王鴻薇","李彥秀","牛煦庭","萬美玲","羅明才","柯志恩","林倩綺","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6-04-20","meet_id":"院會-11-2-3","laws":["01527"],"mtime":"2026-04-21T12:18: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3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徐欣瑩、林沛祥等28人，有鑒於娛樂稅屬於特種消費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然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娛樂稅，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應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明停徵實施期限課稅項目，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然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n二、娛樂稅收能夠挹注地方建設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及考量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與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有關，宜授權地方政府，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明停徵實施期限課稅項目，另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課稅之項目一致性，該款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之，爰修正本法第二條。\n三、參酌現行各縣市現行對娛樂稅徵收率介於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區間，顯示本法第五條課徵稅率有偏高情形，爰修正法定稅率上限。\n四、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本法第十條。","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n\n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考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與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有關，宜可授權地方政府，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上述部分課稅項目。\n\n三、現行第一項第六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增訂娛樂場所及娛樂活動；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課稅之項目一致性，該款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之。\n\n四、增訂第三項，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其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衡酌地方財政情形，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課稅項目停徵娛樂稅，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明停徵實施期限，並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財政部一百十二年公告目前各縣市現行對娛樂稅徵收率介於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區間，地方政府自行訂定，顯示本條文相關範圍項目及課徵稅率有偏高情形，應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酌予修正本項各款部分課稅項目稅率。\n\n四、第六款規定前段之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爰刪除其稅率之規定。\n\n五、第六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作文字修正，稅率並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六、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現行":"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3","說明":"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酌修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檢核後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