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林楚茵","王美惠","陳秀寳","林月琴","羅美玲","李柏毅","蔡其昌","王正旭","莊瑞雄","蔡易餘","陳俊宇","吳秉叡","陳素月","李坤城","陳培瑜","鍾佳濱","劉建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2901"],"mtime":"2024-10-17T17:20: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37","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推動，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制為農業部，該法條文之主管機關尚未同步修正，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n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部」。","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n\n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業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現行":"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n\n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n\n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n\n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n\n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n\n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n\n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n\n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07","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部」。","修正":"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n\n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n\n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n\n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n\n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n\n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n\n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n\n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業部分別定之。"},{"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23","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部」。","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業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