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許智傑","林月琴","李昆澤"],"連署人":["王正旭","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陳素月","沈伯洋","蔡易餘","陳秀寳","郭國文","陳亭妃","徐富癸","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5125"],"mtime":"2024-10-17T17:20: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43","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許智傑、林月琴、李昆澤等16人，有鑒於當前社會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呈現實務工作專業人員量能不足的問題，允宜在行政體系獲得制度性、結構性的處理，為求衛生福利部能定期檢討規劃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合理配置，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衛福部資料，截至111年底，我國從事社會工作專職人數為1萬8,628人，服務比為1：1,420，相對於日本的1：461（2022年）、美國的1：471（2021年），香港的1：267（2022年），顯示我國社會工作人員工作負荷偏重，人力亟待充實。\n二、社會工作人員納編與增加人力配置等措施，實有賴於對各領域的社工人力需求進行盤點，並做中長期推估，以提供政府機關和民間社會福利組織進行有效率與效能的人事規劃及相關教育訓練。\n三、行政院於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定至114年將地方政府的社工人數由1,590人倍增至3,052人。107年2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年至109年分年聘用1,895人、2,575人、3,021人。110年7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至114年，中央及地方政府5年預計將聘用9,821名社工及其他專業人力，公部門聘用7,797人、補助民間團體2,024人。110年核定專業人力2,984人，截至110年12月底總計已進用2,677人，111年8月底總計已進用4,227人。\n四、然而，上述專業人力往往在發生重大案件後才透過專案補充，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社會工作人力與受服務人數比已超過10年未有調整，允宜將相關人力合理配置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n五、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於本法第八條新增「兒少福利專業人力應每四年進行檢討，俾使相關調查規劃頻率一致。","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n\n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n\n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新增第六款，原第六款至第九款款次順延。\n\n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呈現諸多實務工作量能不足的問題，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業工作人力與受服務人數比已超過10年未有調整，允宜將相關專業人力合理配置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n\n三、第二項新增，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規劃進行檢討，俾使相關調查規劃頻率一致。","修正":"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n\n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n\n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n七、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八、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九、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十、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n\n前項第六款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