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張嘉郡","邱若華","林倩綺","鄭正鈐","廖先翔","陳菁徽","盧縣一"],"連署人":["黃健豪","翁曉玲","張智倫","陳超明","黃仁","許宇甄","呂玉玲","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1139"],"mtime":"2024-10-17T17:20: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51","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張嘉郡、邱若華、林倩綺、鄭正鈐、廖先翔、陳菁徽、盧縣一等16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連年下降，2023年內政部人口統計，新生兒僅有13.5萬人再創新低，生育率1.09%更是全球最低，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為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以及考量世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建議會員國將產假增至18週，我國現8週之規定顯不符國際趨勢。又，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有關妊娠期間流產之流產假工資給付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連年下降，2023年內政部人口統計，新生兒僅有13.5萬人再創新低，生育率1.09%更是全球最低，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n二、我國現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產假為8週。然而經過對比，各國的產假比臺灣高出許多。以亞洲地區部分國家舉例，日本，中國女性勞工具有14週的產假、韓國13週以及新加坡16週。我國之有薪產假未達到國際標準，甚至低於許多未開發國家。\n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已明文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四、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連年下降，2023年內政部人口統計，新生兒僅有13.5萬人再創新低，生育率1.09%更是全球最低，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n\n二、我國現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產假為8週。然而經過對比，各國的產假比臺灣高出許多。以亞洲地區部分國家舉例，日本，中國女性勞工具有14週的產假、韓國13週以及新加坡16週。我國之有薪產假未達到國際標準，甚至低於許多未開發國家。\n\n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已明文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四、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