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邱若華"],"連署人":["黃健豪","翁曉玲","張嘉郡","盧縣一","廖先翔","張智倫","魯明哲","黃仁","陳超明","鄭正鈐","呂玉玲","陳菁徽","林倩綺","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5125"],"mtime":"2024-10-17T17:20: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52","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邱若華等16人，有鑑於兒少網路誘拐失蹤案件頻傳，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統計，近三年未滿18歲失蹤兒少人數，每年平均約有五千餘人，去年更是突破六千人之多。原先由民間團體所發起之「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亦於2022年底結束服務，致使現今無專責機構負責協尋失蹤兒童及少年。協尋兒少業務涉及警政、社政、教育等單位執掌，需跨部門之合作，現行協尋兒少機制運作常遇阻礙，需法制化俾使協尋工作順利推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除了建立我國失蹤、離家兒少之預防外，亦持續追蹤後續輔導相關服務事宜。此外，為兼顧提供兒少服務之近便性，亦課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兒少網路誘拐失蹤案件頻傳，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統計，近三年來失蹤兒童及青少年人口數分別為，110年5,627人、111年5,514人以及112年6,146人。失蹤兒童及青少年人數不減反增。\n二、近年來許多不肖分子透過網路拐騙未成年兒童及少年，這些離家兒少常被利用、剝削，甚至受他人引誘而從事援交、偷竊、車手……等違法工作。此外，人口販運近年來也成為社會困擾的問題，詐騙透過賺取高薪、快收入等不實廣告引誘兒少上鉤，離家或失蹤之兒少人身安全實令人擔憂。\n三、原先由民間團體所發起之「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於2022年底結束服務，致使現今無專責機構負責協尋失蹤兒童及少年。失蹤兒少的樣態改變，不但牽涉的警政、社政、教育問題，甚至牽涉網路安全、跨國議題。現行協尋兒少機制運作常遇阻礙，需法制化俾使協尋工作順利推展。\n四、爰提案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之一，增訂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除了建立我國失蹤、離家兒少之預防外，亦持續追蹤後續輔導相關服務事宜。此外，為兼顧提供兒少服務之近便性，亦課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強化我國兒少之人身安全保障。","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兒少網路誘拐失蹤案件頻傳，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統計，近三年來失蹤兒童及青少年人口數分別為，110年5,627人、111年5,514人以及112年6,146人。失蹤兒童及青少年人數不減反增。\n\n三、近年來許多不肖分子透過網路拐騙未成年兒童及少年，這些離家兒少常被利用、剝削，甚至受他人引誘而從事援交、偷竊、車手……等違法工作。此外，人口販運近年來也成為社會困擾的問題，詐騙透過賺取高薪、快收入等不實廣告引誘兒少上鉤，離家或失蹤之兒少人身安全實令人擔憂。\n\n四、原先由民間團體所發起之「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於2022年底結束服務，致使現今無專責機構負責協尋失蹤兒童及少年。失蹤兒少的樣態改變，不但牽涉的警政、社政、教育問題，甚至牽涉網路安全、跨國議題。現行協尋兒少機制運作常遇阻礙，需法制化俾使協尋工作順利推展。\n\n五、爰提案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之一，增訂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除了建立我國失蹤、離家兒少之預防外，亦持續追蹤後續輔導相關服務事宜。此外，為兼顧提供兒少服務之近便性，亦課予地方政府提供受轉介兒少相關必要服務之義務，強化我國兒少之人身安全保障。","增訂":"第七條之一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由警政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蒐集、比對、利用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n\n二、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誘拐、綁架、剝削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安全教育宣導。\n\n三、失蹤兒童及少年尋獲後之追蹤、訪視及生活適應協助，並視其需要，轉介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四、其他防治兒童及少年失蹤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為蒐集、比對、利用前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二項預防、蒐集、比對、利用、追蹤、訪視、協助、諮詢轉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警政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第三款兒童及少年失蹤防治機構之轉介，應對失蹤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就業、心理、法律、醫療與其他必要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