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8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0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思銘","林沛祥","王鴻薇","羅廷瑋"],"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魯明哲","廖先翔","盧縣一","蘇清泉","邱鎮軍","高金素梅","楊瓊瓔","陳超明","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5-01-08","meet_id":"院會-11-2-3","laws":["04536"],"mtime":"2025-01-08T18:14: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70","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王鴻薇、羅廷瑋等16人，鑑於法務部對外表示偵審期間逃亡高達3萬多人，顯見現有相關法規，是無法有效遏止棄保潛逃之行為，對社會安全更是一大隱藏危機，故應加重相關罰則，以嚇阻犯罪者逃亡藏匿之企圖。另亦應針對以不正之行為，企圖影響司法公正之執行，增訂相關法律規範，以期避免民眾遭受二次司法傷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法務部對外表示偵審期間逃亡高達3萬多人，顯見現有法規，並無法有效遏止棄保潛逃之行為，應提高相關之罰則，以求更有效之嚇阻。\n\n二、爰提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文字。\n\n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者，或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逃亡藏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為配合新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並訂章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修正":"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以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企圖影響司法公正執行之行為，應有相關法律規範，以期避免民眾遭受二次司法傷害，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罰則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予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另為防護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或其配偶、婚約者、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生活上有利害關係之人，遭受騷擾、強暴、恐嚇、監控或脅迫，而致使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罰則規定。\n\n三、所條所稱騷擾，係指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不正之行為，而致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甚至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進行之行為。","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騷擾、強暴、恐嚇、監控或脅迫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或其配偶、婚約者、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生活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以使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對法官或檢察官，或其職務關係人，以不正方法進行關說或請託，而意圖使其為一定之裁判或處分之行為，現行法規仍無相關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罰則規定。\n\n三、所稱職務關係人，係指法官或檢察官之主管或執行業務時之同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意圖使法官或檢察官，為一定之裁判或處分，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對法官或檢察官，或其職務關係人，以不正方法行關說或請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法官與檢察官得以獨立超然，公正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以讓司法公正得以維護，故針對意圖使法官或檢察官，為一定之裁判或處分，而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婚約者、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生活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亦應有相關罰則，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罰則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　意圖使法官或檢察官，為一定之裁判或處分，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婚約者、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生活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