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彥秀","林沛祥"],"連署人":["馬文君","邱鎮軍","翁曉玲","黃建賓","羅廷瑋","盧縣一","蘇清泉","陳菁徽","黃仁","丁學忠","游顥","羅明才","魯明哲","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7101"],"mtime":"2024-10-17T17:21: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83","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於涉有不適任情形之教保服務人員，並未課予教保服務機構與其他教保服務人員通報義務，致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不易即時知悉所聘任、任用或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而恐損及幼兒安全及權益；且為強化調查期間主管機關監督權，故予明定主管機關亦得將涉有不適任情形之教保服務人員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22-05-31-全文修正:17","說明":"為周延現行通報責任，除知悉任何人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進行通報外，倘他人已因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而遭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教保服務人員亦有進行通報之必要，以保障幼兒安全及權益，爰增列通報責任範圍。","修正":"第十五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三項、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現行":"第十六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情形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22-05-31-全文修正:18","說明":"為周延現行通報責任，保障幼兒安全及權益，如教保服務人員已因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而遭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教保服務機構亦應辦理通報，俾利其他教保服務機構隨時查詢有無聘任、任用或進用具不適任之虞之教保服務人員，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增列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亦有其適用。","修正":"第十六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情形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n\n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n\n前項情形，教保服務人員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聘、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薪（年功薪）或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22-05-31-全文修正:19","說明":"一、現行條文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僅得由教保服務機構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倘教保服務機構拒不為之，僅得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負責人處以罰鍰，令機構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則處連續處罰，復依情節處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又因現行條文所規定由教保服務機構為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該等意思表示屬高度屬人性、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教保服務機構不履行時，只得以怠金作為行政執行手段，實無法有效防免行為人於調查期間再生危害。\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既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迅交由所設委員會調查處理，爰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之體例，於第三項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調查期間將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若原因消滅後復職，則仍應由教保服務機構依相關規定補發未發給之薪資，乃屬當然。\n\n三、又為保障幼兒權益，教保服務人員既經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是否確有不適任事由即待調查釐清，故於該調查期間內，如行為人轉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求職，該機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主管機關應參酌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意旨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n\n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n\n前項情形，教保服務人員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聘、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薪（年功薪）或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