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464/113430146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464/113430146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464/11343014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464/11343014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13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440000"}],"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廖偉翔","陳菁徽","許宇甄","徐欣瑩","黃健豪","王鴻薇","陳玉珍","鄭正鈐","林思銘","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傅崐萁","林倩綺","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23","meet_id":"院會-11-2-3","laws":["04506"],"mtime":"2024-11-21T15:24: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85","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各機關理應儘速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依法行政，不宜以各項理由延宕施行。為維持憲政秩序，避免機關之間產生衝突及爭議，同時防止新法產生不確定性，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23-05-26-修正:113","說明":"一、本法業已正式施行，爰刪除第一項。\n\n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各機關理應儘速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依法行政，不宜以各項理由延宕施行。\n\n三、為維持憲政秩序，避免各機關之間產生衝突及爭議，同時防止新法產生不確定性，明定新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