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賴士葆","萬美玲","許宇甄","黃建賓","張嘉郡","鄭正鈐","林倩綺","楊瓊瓔","黃健豪","陳玉珍","丁學忠","翁曉玲","葉元之","呂玉玲","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04","last_time":"2024-10-08","meet_id":"院會-11-2-3","laws":["03134"],"mtime":"2024-10-17T17:21: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8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使現行《動物保護法》對動物之保護更加完善杜絕不當對待或利用動物之行為，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故應配合修正機關之名稱，以符合現狀。\n二、按本法現行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有鑑於除賭博行為外，凡利用動物為娛樂、遊戲、廣告、宣傳等經濟行為，皆可能造成虐待動物、交換或贈與動物等情形，故皆應予明文禁止，以完善對動物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三款。\n\n二、除現行之賭博行為外，凡利用動物為娛樂、遊戲、廣告、宣傳等經濟行為，而造成虐待動物、交換或贈與動物等情形，皆應予明文禁止，以完善對動物之保護。","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廣告、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有虐待動物之情事或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