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8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柯志恩","牛煦庭","謝龍介"],"連署人":["林倩綺","鄭正鈐","蘇清泉","邱若華","魯明哲","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林思銘","傅崐萁","羅智強","高金素梅","陳永康","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2-4","laws":["01749"],"mtime":"2025-07-02T15:17: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99","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牛煦庭、謝龍介等17人，鑑於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亦應具有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受到尊嚴對待的權利。教育為國家之本，亦是人力資產的基石，為使尊嚴勞動與勞動教育的核心價值能於孩童學習歷程時，即耳濡目染、向下紮根，踐行憲法保障人民教育基本權、生存權、工作權以及基本國策的精神，以協助受僱者能珍視自我勞動力的付出，並能提升勞動權益的意識，理解尋求協助與救濟管道，以能真正在工作環境中，尋找到自我實現的美好。是以，各級學校作為學生學習與人格形塑階段的重要場域，更應於各級學校進行啟迪勞動教育之精神，引導學生萌生尊嚴勞動之意識、習得勞動權益之神聖與保障，以及權益救濟與資源尋求的管道，與未來職涯發展與職場工作能有所銜接。為現行辦理勞工教育確立法規依據，以利增進勞工權益提升、勞雇關係和諧、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外，師資培育端的課程應加入勞動教育之相關課程，幫助將教職當成終生志業者，具備足夠之勞動教育知能，於教學現場實踐。爰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亦應具有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受到尊嚴對待的權利。教育為國家之本，亦是人力資產的基石，為使尊嚴勞動與勞動教育的核心價值能於孩童學習歷程時，即耳濡目染、向下紮根，踐行憲法保障人民教育基本權、生存權、工作權以及基本國策的精神，以協助受僱者能珍視自我勞動力的付出，並能提升勞動權益的意識，理解尋求協助與救濟管道，以能真正在工作環境中，尋找到自我實現的美好。\n二、各級學校作為學生學習與人格形塑階段的重要場域，更應於各級學校進行啟迪勞動教育之精神，引導學生萌生尊嚴勞動之意識、習得勞動權益之神聖與保障，以及權益救濟與資源尋求的管道，與未來職涯發展與職場工作能有所銜接。為現行辦理勞工教育確立法規依據，以利增進勞工權益提升、勞雇關係和諧、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外，師資培育端的課程應加入勞動教育之相關課程，幫助將教職當成終生志業者，具備足夠之勞動教育知能，於教學現場實踐。","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13","說明":"一、鑑於尊嚴勞動是現今國際社會重要之人權保障，所有受僱者皆為勞動者，亦應具有於工作付出心力之歷程中，受到尊嚴對待的權利。\n\n二、教育為國家之本，亦是人力資產的基石，為使尊嚴勞動與勞動教育的核心價值能於孩童學習歷程時，即耳濡目染、向下紮根，踐行憲法保障人民教育基本權、生存權、工作權以及基本國策的精神，以協助受僱者能珍視自我勞動力的付出，並能提升勞動權益的意識，理解尋求協助與救濟管道，以能真正在工作環境中，尋找到自我實現的美好。\n\n三、各級學校作為學生學習與人格形塑階段的重要場域，更應於各級學校進行啟迪勞動教育之精神，引導學生萌生尊嚴勞動之意識、習得勞動權益之神聖與保障，以及權益救濟與資源尋求的管道，與未來職涯發展與職場工作能有所銜接。為現行辦理勞工教育確立法規依據，以利增進勞工權益提升、勞雇關係和諧、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修正":"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及勞動權益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職業探索與勞動議題之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現行":"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n\n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31","說明":"師資培育是教育之重要根本，亦是未來引領學生學習的領航者。師資培育階段，應納入勞動教育之相關科目，以確保未來進入教學現場之教師，皆能具有正確之勞動教育意識、具備足夠之勞動教育知能，於教學現場實踐。","修正":"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勞動教育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n\n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