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林德福","吳宗憲","陳永康","林沛祥","羅智強","黃建賓","黃仁","林倩綺","王育敏","謝龍介","涂權吉","牛煦庭","陳菁徽","廖先翔","陳玉珍","盧縣一","許宇甄","葛如鈞","張智倫","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0-15","meet_id":"院會-11-2-4","laws":["01754"],"mtime":"2024-11-21T15:21: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01","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鑑於近年來我國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據統計111年我國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僅4.33%，公部門教育經費的GDP占比僅3.4%，皆跌破四十年以來新低。為確保我國幼兒教育、國民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且提升整體教育品質，實有必要修訂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物價不斷上升，教育相關支出成本也隨之增加，包含教學資源、師資薪資、學校設施維護與建設等，都面臨財務壓力。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的比例為23%，已不足以應對實際需求。因此，為確保各級學校的教育質量與資源不受到通膨影響，並提升學生的學習環境與師資待遇，修法將該比例調整為24%。\n二、近年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每年需編列三百億元以上支應國教各項教育項目，另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以及高等人才培育等也都需要教育經費挹注投資。按照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檢視近年教育經費確實有微幅成長，然仍難以支應各種教育政策經費之所需，致使部分教育政策難以推動或無法落實，對偏鄉地區亦有不公。\n三、鑑於108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增加、代理代課及鐘點老師人數增加，加重教育經費需求，復加以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之精進需求與國家人才培育，實有增加教育經費並應訂定明確法源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