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連署人":["蘇清泉","陳超明","游顥","黃仁","盧縣一","鄭正鈐","廖先翔","林思銘","魯明哲","陳玉珍","傅崐萁","羅廷瑋","高金素梅","楊瓊瓔","陳永康","翁曉玲","邱鎮軍","洪孟楷","林沛祥","林德福","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208"],"mtime":"2024-11-21T15:14: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0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等23人，防空疏散設施為重要之緊急避難設施，平時僅藉由警察機關建檔相關之數量、配置情形及空襲時疏導方向；我國每年亦有萬安、民安、同心及自強演習針對疏散避難、災害救援等各狀況進行演訓。惟，現行避難設施維護情況各縣市不一；民防演習執行較為局部、片面，不利戰時民防運作。為有效運有民力、支援戰時勤務，建議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明定於民防工作範圍；疏散避難、食藥救濟、物資儲備、自救互助等事項納入納入民防演習固定事項，以達全民國防之目標，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112年全民國防應變手冊顯示，目前全國共計有89,405處防空避難處所；並有萬安等各項演習針對各狀況進行演訓。然我國全民防衛卻仍有防空避難宣導不足、防空洞定位不清、國防民防知識待加強、落實民防演練、法規與時俱進之問題。\n二、現行內政部「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僅要求建檔而無查對列管及維護管理，防空避難設施維護情況各縣市不一，難收避難之效；各項民防演習之規劃由「防空演習實施辦法」舉行，然其執行較為局部，缺乏法位階針對民眾安全及民力運用之規範，實施現況亦常被評為流於形式。\n三、「民防法」為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以為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爰提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建議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明定於民防工作範圍；疏散避難、食藥救濟、物資儲備、自救互助等事項納入納入民防演習固定事項，以達全民國防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九款。\n\n二、民防法目的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為確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隨時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建議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明定於民防工作範圍，以收民力自行管理之效。爰增訂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於民防工作範圍。","修正":"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n十、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現行":"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1","說明":"一、我國雖有萬安、民安、同心及自強演習針對疏散避難、交通管制、災害救援等各狀況進行演訓，然其執行較為局部、片面，且常被評為不合現實、流於形式，民眾缺乏實際感觸，亦缺乏法位階針對民眾安全及民力運用之規範。\n\n二、為強化戰時各項準備，應將疏散避難、食藥救濟、物資儲備、自救互助等事項納入民防範圍，使政府力量不足之處，由民防進行演訓、整備，以達全民國防之目標。","修正":"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並就疏散避難、食藥救濟、物資儲備、自救互助等事項進行整備及訓練；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