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傅崐萁","蘇清泉","廖偉翔","羅廷瑋","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黃仁","盧縣一","鄭正鈐","林思銘","游顥","廖先翔","陳超明","魯明哲","翁曉玲","高金素梅","牛煦庭","陳永康","邱鎮軍","楊瓊瓔","陳玉珍","洪孟楷","林德福","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189"],"mtime":"2024-11-21T15: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2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傅崐萁、蘇清泉、廖偉翔、羅廷瑋、謝龍介、林沛祥等25人，預計114年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占比達20%，邁入超高齡社會，許多年長者不再依附子女而自主生活。然現行「健保法」規定，年長者仍需以眷屬身分依附子女納保，不符年長者需求，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發會指出，我國老年人口呈快速成長，預計114年將超過總人口比率20%邁向超高齡社會。許多年長者不再依附子女當個自主老人，但繳交健保費時，依「健保法」規定，退休人士須以眷屬身分依附子女納保。\n二、雖本法第十二條但書提到，眷屬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以不必依附。然，有長者不想造成子女負擔，卻無法依照法規自主納保，不符長者自主納保需求。\n三、爰提案修正第十條，針對未依第二條「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眷屬身分投保，且無職業者。」得自主投保全民健康保險。\n四、配合第十條修正，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眷屬強制納保規定，增加自主投保之但書，使年長者得選擇依附投保或自主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n\n一、第一類：\n\n(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n\n(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n\n(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四)雇主或自營業主。\n\n(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n\n二、第二類：\n\n(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n三、第三類：\n\n(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n\n(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n\n四、第四類：\n\n(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n\n(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n\n(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n\n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n\n六、第六類：\n\n(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n\n(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n\n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2","說明":"一、依據國發會統計，我國老年人口呈快速成長，預計將於114年超過總人口比率20%邁向超高齡社會。隨家庭結構改變，許多年長者不再依附子女當個自主老人，但繳交健保費時，依「健保法」規定，退休人士須以眷屬身分依附子女納保，無法自行投保。\n\n二、雖本法第十二條但書提到，眷屬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以不必依附。然，有長者不想造成子女負擔，卻無法依照法規自主納保，不符長者自主納保需求。\n\n三、爰提案修正，針對未依第二條「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眷屬身分投保，且無職業者。」得自主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修正":"第十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n\n一、第一類：\n\n(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n\n(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n\n(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四)雇主或自營業主。\n\n(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n\n二、第二類：\n\n(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n三、第三類：\n\n(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n\n(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n\n四、第四類：\n\n(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n\n(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n\n(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n\n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n\n六、第六類：\n\n(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n\n(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未依第二條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眷屬身分投保，且無職業者。\n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4","說明":"配合第十條修正，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眷屬強制納保規定，增加自主投保之但書，使年長者得選擇依附投保或自主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修正":"第十二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依照第六類第二款後項身分投保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