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李坤城","鍾佳濱","邱志偉","張雅琳","何欣純","徐富癸","張宏陸","黃秀芳","王世堅","郭昱晴","莊瑞雄","羅美玲","陳俊宇","陳培瑜","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0-15","meet_id":"院會-11-2-4","laws":["04517"],"mtime":"2024-11-21T15:23: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28","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司法股票過戶閉鎖期最長可達2個月，此係早年紙本作業時代產物，而今我國資本市場股票早已採無實體發行，已可大幅縮短股務作業時間，且參照過往實務經驗，一旦公司有重大事項待表決或遭受併購時，出現實際持有股票者無投票權，而有投票權人卻早已售出股票之荒謬情形，為呼應實務需求，減少爭端，過戶閉鎖期實有縮短之必要，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n\n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n\n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185","說明":"現行法有關股票過去閉鎖期之規定係股票紙本作業時代之產物，我國資本市場股票發行已採無實體發行，並全面電子化，股務作業時間可大幅縮短，若股票過戶閉鎖期過長，恐有礙真實股東之權利行使，在實務上易增困擾，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禁止過戶期間，以利資本市場之正常運作。","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n\n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不得為之。\n\n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