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何欣純","李坤城","鍾佳濱","張雅琳","黃秀芳","邱志偉","張宏陸","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莊瑞雄","陳培瑜","陳俊宇","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6-04-20","meet_id":"院會-11-2-4","laws":["01527"],"mtime":"2026-04-21T12:18: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31","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有鑑於娛樂稅之背景為早年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以「寓禁於徵」的邏輯，對奢侈娛樂行為課稅，然而歷經數十年社會經濟變遷，部分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廢除娛樂稅之論時有所聞，但地方政府多認為娛樂稅有保存必要，避免影響地方財政。然考量部分項目與稅率早已不合時宜，且與實務運作差異過大，仍有即時修正之必要，以符合社會經濟需求，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高爾夫球早年雖被視為奢侈性活動，然而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現今早已視為一般休閒活動及運動，而非奢侈性娛樂行為，實無單獨對之課稅之理，爰參照本條96年修正時刪除撞球場、保齡球館之意，刪除第一項第六款之高爾夫球場。另其他娛樂設施部分，增訂娛樂場所及娛樂活動，且其項目應經財政部公告。\n\n二、增訂第三項，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其政策目標、產業發展需求，於考量財務狀況後，得停徵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項目之娛樂稅，其應明定實施期限，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提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四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n\n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n\n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n\n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n\n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5","說明":"因社會經濟環境變遷，政府政策目標早已從提倡簡約、遏制娛樂活動，轉為提倡文康活動、寓教於樂，第一項第三款對於對內舉辦之臨時姓文康活動規定「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為限，始得免徵娛樂稅，要件顯然過苛，不符鼓勵正當娛樂之精神，爰刪除其限制。","修正":"第四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n\n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n\n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n\n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n\n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撞球場、保齡球館已非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另配合修正第二條刪除高爾夫球場，爰刪除第六款前段稅率規定，後段配合第二條規定為文字修正，並調降其最高稅率為百分之二十。\n\n二、有鑑於時空背景不同，娛樂稅稅率上限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參酌當前地方政府所定娛樂稅課徵率，調降各款稅率上限","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參照地方制度法用詞，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報請財政部核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