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張智倫","邱鎮軍"],"連署人":["賴士葆","徐欣瑩","許宇甄","陳永康","廖先翔","陳玉珍","林倩綺","羅智強","徐巧芯","林德福","羅廷瑋","盧縣一","羅明才","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4536"],"mtime":"2024-11-21T15:14: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33","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張智倫、邱鎮軍等17人，鑑於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面對高風險環境，尤其在路邊攔查、交通執法或處理突發事件時，酒駕及毒駕加劇了這些情況的危險性。近來酒駕及毒駕造成執行職務之警察死傷事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民眾對於加重刑責的呼聲愈發高漲。修法加重處罰可以彰顯對警察保護的重視，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安全外，也可以對潛在犯罪者產生心理上的預防效果，更可以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的期望，強化法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故有修訂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本條增列第四項。\n\n二、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面對高風險環境，尤其在路邊攔查、交通執法或處理突發事件時，酒駕及毒駕加劇了這些情況的危險性。近來酒駕及毒駕造成執行職務之警察死傷事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民眾對於加重刑責的呼聲愈發高漲。修法加重處罰可以彰顯對警察保護的重視，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安全外，也可以對潛在犯罪者產生心理上的預防效果，更可以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的期望，強化法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