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王正旭","鍾佳濱","林月琴","邱志偉","邱議瑩","蔡易餘","洪申翰","李坤城","沈發惠","楊曜","黃秀芳","陳冠廷","郭昱晴","羅美玲","林宜瑾","陳俊宇","黃捷","徐富癸","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825"],"mtime":"2024-11-21T15:17: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66","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鑑於中共對台各式滲透作為不斷，並藉由授予臺灣人民中共黨務職務，以利後續對我之宣傳，為強化規範以杜絕臺灣人民接受相關職務，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罰鍰金額，將罰鍰金額最高增加至新臺幣一百萬、最低金額不變。\n二、本條自公元2003年修正至今近廿年，我國平均每人GDP從14,066美元成長至32,756美元，增加至少兩倍。\n三、經查，近年依據本條進行罰鍰，其擔任之職務型態分別為「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或「產業中心執行長」，其職務及產業影響力甚大。\n四、考量現行條文之五十萬元上限係訂定於近廿年，現經濟已大幅成長，且擔任之職務獲益與罰鍰上限五十萬元顯不相當，爰提高罰鍰上限至一百萬，授予行政機關更多裁量空間。","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罰鍰金額，將罰鍰金額最高增加至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金額不變。\n\n二、本條自公元2003年修正至今近廿年，我國平均每人GDP從14,066美元成長至32,756美元，增加至少兩倍。\n\n三、經查，近年依據本條進行罰鍰，其擔任之職務型態分別為「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或「產業中心執行長」，其職務及產業影響力甚大。\n\n四、考量現行條文之五十萬元上限係訂定於近廿年，現經濟已大幅成長，且擔任之職務獲益與罰鍰上限五十萬元顯不相當，爰提高罰鍰上限至一百萬，授予行政機關更多裁量空間。","修正":"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