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2/11321016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2/11321016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2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40000"}],"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賴惠員","蘇巧慧","吳沛憶","陳俊宇","李昆澤","張宏陸","蔡易餘","王美惠","許智傑","何欣純","羅美玲","沈伯洋","鍾佳濱","林月琴","陳冠廷","王世堅","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4","laws":["01519"],"mtime":"2024-12-30T18:15: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6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現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並未考量個案違章情事輕重不一，已違背租稅公平亦不符合處分之比例原則，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處罰，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處罰之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固定罰鍰之規定，並未考量個案違章情事輕重不一，已違背租稅公平亦不符合處分之比例原則，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本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處罰之機制。\n二、為貫徹立法目的，嚇阻納稅義務人逃稅，同時俾利稅捐稽徵機關得正確核課地價稅，故將現行處罰數提高至百分之三。","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n\n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n\n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19:01519:2010-11-05-修正:76","說明":"一、基於本條項之內容自六十六年制定本法後便未曾修正，為貫徹立法目的，嚇阻納稅義務人逃稅，同時俾利稅捐稽徵機關得正確核課地價稅，故將現行處罰數提高至百分之三。\n\n二、為俾利稅捐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適當處罰，爰將第二項罰度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修正為「百分之三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n\n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n\n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三以下之罰鍰。\n\n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