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連署人":["徐欣瑩","林德福","林思銘","張智倫","高金素梅","羅廷瑋","萬美玲","徐巧芯","丁學忠","李彥秀","廖先翔","許宇甄","林倩綺","盧縣一","邱鎮軍","吳宗憲","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0-15","meet_id":"院會-11-2-4","laws":["01124"],"mtime":"2024-11-21T15:22: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71","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鑑於金門、馬祖地區從民國四十五年七月起實施戰地政務，縣長由國防部派任，行宵禁、燈火、通訊、民生物資、出入境等各項管制措施，造成人民自由權受限，其中包括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為保障人民既有之結社權利，爰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金馬地區因受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原主管機關不得以未有資料可稽，於予拒絕申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人民既有之結社權利，對於金馬地區因受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於本條修正通過後二年內，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原主管機關不得以未有資料可稽，於予拒絕申請。","增訂":"第八條之一　金門、馬祖地區因受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申請許可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原主管機關不得以未有資料可稽，於予拒絕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