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連署人":["徐欣瑩","邱鎮軍","許宇甄","林倩綺","吳宗憲","林德福","徐巧芯","羅廷瑋","李彥秀","張智倫","林思銘","廖先翔","丁學忠","盧縣一","高金素梅","萬美玲","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1-14","meet_id":"院會-11-2-4","laws":["01235"],"mtime":"2024-11-21T15:22: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73","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鑑於全球化影響及資訊科技的進步，使得醫療資訊更容易、更便利獲得，國際醫療服務在全球各地蔚為風潮。就離島地區來說，由於地理位置距台灣本島較遠，國內醫療服務網絡難以完善，離島普遍面臨醫療資源不足的困境，故藉由推動離島國際醫療特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賦予離島地區開放並設立國際醫療特區，亦為離島地區產業帶來活水，同時也不會對國內原有醫療體系產生排擠效應，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推動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特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打造離島成為國際醫療中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以解決離島地區長期以來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n二、為鼓勵外國專業團隊與本國醫療機構結合共同設立國際醫療機構，故放寬醫療法所定法人不得為社員及外國人不得充任董事長之規定，但對於該類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充任董事之比例，授權衛生福利部定之。\n三、為引進國外優秀醫療技術及人員，適度放寬特區內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但為確保不影響國內醫療資源及產業下，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適當比率上限，以降低對國內醫療之衝擊，同時也訂定管理國際醫療機構所聘僱之外國醫事人員資格及相關條件。","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推動國際醫療特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打造離島成為國際醫療中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n\n三、為解決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明定欲申請來離島之國際醫療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病床數給當地居民使用。","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n\n離島地區專辦國際醫療之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病床數給當地居民使用，其數目或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外國專業團隊與本國醫療機構結合共同設立國際醫療機構，放寬醫療法所定法人不得為社員及外國人不得充任董事長之規定，爰訂定第一項。\n\n三、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充任董事之比例，授權衛生福利部定之，爰訂定第二項。\n\n四、為引進國外優秀醫療技術及人員，適度放寬特區內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並制定適當比率上限，以降低對國內醫療之衝擊，爰訂定第三項。\n\n五、為管理國際醫療機構所聘僱之外國醫事人員資格及相關條件，爰訂定第四項。","增訂":"第十三條之二　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下列之限制：\n\n一、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n\n二、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士充任董事之比例，由衛生福利部定之。\n\n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之人數或比率，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n\n前項外國醫事人員，不受須領有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