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憶君","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2-4","laws":["04106"],"mtime":"2025-12-05T15:55: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7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不但造成選民滿手選票，影響投票，亦影響選務工作之順利進行及增加公帑支出；基此，為使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亦讓選民得以方便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並消弭他人得自選民領取之公投選票，窺知其對該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致妨害其秘密投票自由之疑慮，因此，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投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時，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2017年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雖大幅降低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然公民提案也因此如雨後春筍般提出；據統計，2018年11月底於九合一大選時，經中選會查核通過合併投票之公投案就達10案之多，且採「一案一張」印製公投選票，每個投票所現場將設置3個公投案投票匭，並將採3或4案投入同一票匭，如此作法，不但讓選民滿手選票，影響其圈選及投票作業，恐亦影響選務工作之順利進行。\n二、依照現行規定，選民具有全領、部分領或全部不領的公投領投權益，也就是說，如果選民不想領取公投票，或只想領部分想投的公投選票，皆可以自由選擇不投或只領想投的公投票；然倘若再依照現行中選會決定的投票方式，將大選票匭與公投票匭設置於同一場所，並採「選舉先領投，再公投領投」，恐有使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致選民的投票意向將因此暴露，有妨害其秘密投票自由與有違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n三、因此，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5","說明":"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n\n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n\n三、配合多項公投案合併印製於一張選票，為利於民眾投票，相同或相斥之公民投票案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並依其公告成立順序排序，如最早成立提案為第五案，則其次公告成立提案為第五之一案，再次為第五之二案，以此類推。\n\n四、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五項。","修正":"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n第一項公民投票案之標號，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不互相排斥，或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相反者，均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號碼，其下之序列號碼順序依其公告成立時間排序。\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n\n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50","說明":"配合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