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撤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4","laws":["01177"],"mtime":"2025-12-05T15:55: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7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目前僅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之選票印製推薦政黨，地方公職人員則無印製推薦政黨，顯然未讓選舉人有足夠資訊參考與監督，對選舉人實屬不公平。為便利選民辨識，並使政黨對推薦之候選人負起責任，落實政黨政治之良善發展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減少不平等、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各項選舉之選票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民主化三十年以來，政黨衝突多於政黨合作，政黨形象不佳，然而政黨為重要的憲政機構，有助於多元社會之公民意見整合，及政治人才培育與甄補。為發揚民主憲政之價值，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第十項減少不平等，及第十六項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建立具公信力且廣納民意的體系，爰提出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應於選票明列推薦政黨名稱，促進政黨合作與公平競爭。\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2","說明":"目前僅總統及立法委員印製推薦政黨，地方公職人員則無印製推薦政黨，顯然未讓選舉人有足夠資訊參考與監督，對選舉人實屬不公平。為落實政黨政治之良善發展，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明確揭露所屬政黨，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相片；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