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516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5-08-27","meet_id":"院會-11-2-4","laws":["04536"],"mtime":"2025-12-05T15:55: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8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9月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要件，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之可能。在另一方面，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在我國實務上已形同虛設，自102年至111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657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僅為17.9年，非但造成無期徒刑制度之空洞化，更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準此，實有必要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立法例，宣告不得假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法務部112年3月發布之「長刑期受刑人統計分析」，自102年自111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657人，出獄前在監執行時間平均為17.9年，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罪平均在監執行時間17.2年及17.8年，低於平均在監執行時間。此一情形除證明現行我國無期徒刑形同虛設，更有違公平正義。\n\n三、為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針對於重刑犯罪者易累犯，且矯正不易之傾向，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立法例，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方能發揮判處無期徒刑應有之功能，避免無期徒刑虛級化之現象，爰增訂法院得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並不受減刑、大赦之影響。","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並不受減刑、大赦之影響。"},{"現行":"第六十四條　死刑不得加重。\n\n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4","說明":"一、增設第二項。\n\n二、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之修正，增訂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修正":"第六十四條　死刑不得加重。\n\n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現行":"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n\n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5","說明":"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之修正之修正，增加但書，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於加重時併宣告不得假釋。","修正":"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n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提高無期徒刑得假釋之在監執行時間。\n\n二、另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之修正，明定法院宣告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不適用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三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無期徒刑經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