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3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54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24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998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5-06-16","meet_id":"院會-11-2-4","laws":["04664"],"mtime":"2025-12-05T15:55: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8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所要求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僅屬訓示性規範，未設有處罰之規定，恐難以有效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保障。為確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茲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公務人員違反安衛辦法，報復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建議者，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傷亡，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有關辦法，即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然而，安衛辦法所要求履行之義務，僅屬訓示性規範，未設有處罰之規定，缺少強制力，恐難以有效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保障。\n\n三、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若公務人員違反安衛辦法，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四、針對公務人員違反安衛辦法，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發生死亡災害或重傷災害者，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爰為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公務人員違反前條所定辦法，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n\n二、公務人員違反前條所定辦法，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n\n前項第二款情形，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發生重傷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