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9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45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2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billNo":"20311006178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廖先翔","牛煦庭","邱若華","黃健豪","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邱鎮軍","翁曉玲","楊瓊瓔","陳雪生","陳玉珍","高金素梅","王鴻薇","顏寬恒","馬文君","徐巧芯","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2-4","laws":["01781"],"mtime":"2024-12-25T15:16: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9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廖先翔、牛煦庭、邱若華、黃健豪、謝龍介、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過往國內數次假球風波對職業運動賽事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僅嚴重威脅選手之生涯發展與人身安全，更從根本上打擊人民對本國運動產業發展之信心。為建立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強化運動員組織工會及團體協商覆蓋率，進而促使運動事業之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過去多次假球事件對於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帶來深遠之負面影響。為恢復公眾職業及業餘運動賽事之信心，有效防止運動競技賽事成為不法賭博之標的，爰增訂本條。\n\n三、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明定須協助建立防賭信託基金，並將防治運動賭博之法治教育普及化及規範化。","增訂":"第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職業運動業之防賭政策，協助完善防賭信託基金等具體防賭作為，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之學校及全民法治教育。"},{"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目前我國針對體育賽事之簽賭及妨礙賽事公平行為之法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而針對尚未納入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體育賽事，如有相關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n\n三、為有效將各式職業或經政府支持之業餘企業聯賽之體育賽事納入防賭機制，爰參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針對體育賽事中簽賭及企圖營利而妨礙賽事公平之行為加重處罰。以順利推廣健全國民體育環境，並重建人民對國內各項體育賽事之信心。","增訂":"第七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工會為勞工基於團結自主形成之集體力量，主要透過團體協商與爭議行為，進而保障工作權益並改善促進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及福利事項等。\n\n三、鑒於我國運動員工會的組織覆蓋率仍低，且基於與單項協會的權力不對等，尚需政府提供適當協助、輔導及鼓勵，促使雙方共同針對運動員養成發展、生涯規劃及權利義務等政策，進行對等、充分反映第一線需求之研議及討論。\n\n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基於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之立場，提供相關運動員團體組成之支持，並參考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措施之內容，訂定團體協約簽訂之獎勵、補助及相關辦法。","增訂":"第七條之三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成立及運作。\n\n前項運動員工會之承認、輔導、業務費用與基本人事費、團體協約簽訂之獎勵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