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坤城"],"連署人":["陳秀寳","徐富癸","林岱樺","李柏毅","陳俊宇","林俊憲","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王美惠","賴惠員","張雅琳","林楚茵","洪申翰","王正旭","何欣純","林月琴","陳培瑜","郭國文","陳瑩","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4412"],"mtime":"2024-11-21T15:17: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9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93","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目前現行法律規定，立法委員須等法院三審定讞，在判決有罪須入監服刑的情況，才有依法解除立法委員職務之可能。並無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對地方首長一審判決有罪之停職規定。因此，立法委員因貪污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在一、二審判決有罪的情況，依然可以行使職權，於委員會中對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提出質詢，這讓國人情感上難以接受。\n二、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提升國會自律規範，爰比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之規定，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章倫理規範中，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立法委員停權及復權之要件。","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於第二章倫理規範中，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立法委員停權及復權之要件。","增訂":"第七條之一　立法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權，停權效力範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權之立法委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權之立法委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准其復權。\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權之立法委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立法委員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