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坤城"],"連署人":["陳秀寳","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李柏毅","林岱樺","陳俊宇","林俊憲","郭昱晴","黃秀芳","張雅琳","賴惠員","王美惠","何欣純","林楚茵","林月琴","陳瑩","郭國文","洪申翰","王正旭","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4414"],"mtime":"2024-11-21T15:17: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94","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規定，新任行政院院長就職後二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然民國一百零七年元月十四日蘇貞昌就任行政院院長，依規定須於元月二十八日前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報告，但因立院剛休會，即使安排施政報告，又逢二月新會期，因此，短短不到一個月時間內，進行兩次施政報告，造成行政院部會首長被長期綁在立法院，不利政治之推動。\n二、雖然依規定新任行政院院長需在二週內到立院施政報告，但依立院慣例，只要立院各黨團朝野協商獲得共識，新任院長報告可與新會期施政報告合併。因此，為避免此情勢一再發生，造成立法院陷於違法的窘境。爰提案修正，增列二週內到立院施政報告的條件限制，應於立法院會期期間。","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n\n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n\n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n\n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n\n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19","說明":"修正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休會期併同會期開議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處理。","修正":"第十六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n\n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n\n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n\n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休會期間依前二款併同處理。\n\n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