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9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坤城"],"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吳琪銘","林岱樺","李柏毅","林俊憲","羅美玲","郭昱晴","黃秀芳","何欣純","林楚茵","洪申翰","王美惠","賴惠員","陳瑩","郭國文","陳培瑜","王正旭","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2-5","laws":["04818"],"mtime":"2025-06-06T15:18: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95","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範，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的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判決雖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n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因此，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的決定。\n三、為避免縣市政府因衡量標準不一，造成有人發放有人停發的不公平現象，以及民選地方首長皆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同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規定，增訂停職並同時停發俸給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n\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22-05-10-修正:97","說明":"一、為避免縣市政府因衡量標準不一，造成有人發放有人停發的不公平現象。同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修正文字，停止職務並同時停發俸給。\n\n二、因停職規定排除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日後於任期期滿前獲得復職，亦無補發俸給之適用。","修正":"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及停發俸給，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n\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950000/details"}